首页 中华人民共和国外国人入境出境管理法实施细则(2010年) 第一章 入境 第二条 中华人民共和国外国人入境出境管理法实施细则(2010年) 第二条 第一章 入境 第二条 公安部授权的口岸签证机关设立在下列口岸:北京、上海、天津、大连、福州、厦门、西安、桂林、杭州、昆明、广州(白云机场)、深圳(罗湖、蛇口)、珠海(拱北)。 第一条 目录 第三条