中华人民共和国外国人入境出境管理法实施细则(2010年) 第一条

第一条 外国人入境,应当向中国的外交代表机关、领事机关或者外交部授权的其他驻外机关申请办理签证。

外国人持有中国国内被授权单位的函电,并持有与中国有外交关系或者官方贸易往来国家的普通护照,因下列事由确需紧急来华而来不及在上述中国驻外机关申办签证的,也可以向公安部授权的口岸签证机关申请办理签证:

中方临时决定邀请来华参加交易会的;

应邀来华参加投标或者正式签订经贸合同的;

按约来华监装出口、进口商检或者参加合同验收的;

应邀参加设备安装或者工程抢修的;

应中方要求来华解决索赔问题的;

应邀来华提供科技咨询的;

应邀来华团组办妥签证后,经中方同意临时增换的;

看望危急病人或者处理丧事的;

直接过境人员由于不可抗拒的原因不能在24小时内乘原机离境或者需改乘其他交通工具离境的;

其他被邀请确实来不及在上述中国驻外机关申请签证,并持有指定的主管部门同意在口岸申办签证的函电的。

不属上述情况者,口岸签证机关不得受理其签证申请。