中华人民共和国外商投资企业和外国企业所得税法实施细则(1991年) 第三十九条

第三十九条 本细则第三十五条第(三)项所说的电子设备和火车、轮船以外的运输工具,范围如下:

电子设备,是指由集成电路、晶体管、电子管等电子元器件组成,应用电子技术(包括软件)发挥作用的设备,包括电子计算机以及由电子计算机控制的机器人、数控或者程控系统等;

火车、轮船以外的运输工具,包括飞机、汽车、电车、拖拉机、摩托车(艇)、机帆船、帆船以及其他运输工具。