中华人民共和国外商投资企业和外国企业所得税法实施细则(1991年) 第四十条

第四十条 固定资产由于特殊原因需要缩短折旧年限的,可以由企业提出申请,经当地税务机关审核后,逐级上报国家税务局批准。

前款所说的由于特殊原因需要缩短折旧年限的固定资产,包括:

受酸、碱等强烈腐蚀的机器设备和常年处于震撼、颤动状态的厂房和建筑物;

由于提高使用率,加强使用强度,而常年处于日夜运转状态的机器、设备;

中外合作经营企业的合作期比本细则第三十五条规定的折旧年限短,并在合作期满后归中方合作者所有的固定资产。