中华人民共和国外商投资企业和外国企业所得税法实施细则(1991年) 第四十一条

第四十一条 企业取得已经使用过的固定资产,其尚可使用年限比本细则第三十五条规定的折旧年限短的,可以提出证明凭据,经当地税务机关审核同意后,按其尚可使用年限计算折旧。