首页 中华人民共和国外商投资企业和外国企业所得税法实施细则(1991年) 第三章 资产的税务处理 第三十五条 中华人民共和国外商投资企业和外国企业所得税法实施细则(1991年) 第三十五条 第三章 资产的税务处理 第三十五条 固定资产计算折旧的最短年限如下: 房屋、建筑物,为二十年; 火车、轮船、机器、机械和其他生产设备,为十年; 电子设备和火车、轮船以外的运输工具以及与生产、经营业务有关的器具、工具、家具等,为五年。 第三十四条 目录 第三十六条