中华人民共和国外商投资企业和外国企业所得税法实施细则(1991年) 第三十五条

第三十五条 固定资产计算折旧的最短年限如下:

房屋、建筑物,为二十年;

火车、轮船、机器、机械和其他生产设备,为十年;

电子设备和火车、轮船以外的运输工具以及与生产、经营业务有关的器具、工具、家具等,为五年。