中华人民共和国外商投资企业和外国企业所得税法实施细则(1991年) 第三十六条

第三十六条 从事开采石油资源的企业,在开发阶段及其以后的投资所形成的固定资产,可以综合计算折旧,不留残值,折旧的年限不得少于六年。