中华人民共和国外商投资企业和外国企业所得税法实施细则(1991年) 第三十八条

第三十八条 本细则第三十五条第(二)项所说的火车、轮船、机器、机械和其他生产设备,范围如下:

火车,包括各种机车、客车、货车以及不单独计算价值的车上配套设施;

轮船,包括各种机动船舶以及不单独计算价值的船上配套设施;

机器、机械和其他生产设备,包括各种机器、机械、机组、生产线及其配套设备,各种动力、输送、传导设备等。