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中华人民共和国境内外国人宗教活动管理规定实施细则(2025年) 第四章

第四章 法律责任

第三十条 公职人员在境内外国人宗教活动管理工作中滥用职权、玩忽职守、徇私舞弊,应当给予处分的,依法给予处分;构成犯罪的,依法追究刑事责任。 第三十一条 境内外国人擅自设立临时地点举行集体宗教活动的,依据《宗教事务条例》第六十九条第二款予以处理。 第三十二条 境内外国人在寺观教堂或者临时地点举行集体宗教活动违反本实施细则规定或者承诺书内容的,由宗教事务部门责令改正,召集人负有责任的,责令撤换召集人;情节严重的,责令寺… 第三十三条 中国宗教团体、宗教院校、宗教活动场所违反本实施细则规定的,依据《宗教事务条例》第六十五条予以处理。 第三十四条 为境内外国人违法宗教活动提供条件的,依据《宗教事务条例》第七十一条予以处理。 第三十五条 违反本实施细则其他规定的,由宗教事务部门和其他有关部门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境内外国人宗教活动管理规定》、《宗教事务条例》予以处理。
第二十九条 目录 第三十条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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