首页 中华人民共和国境内外国人宗教活动管理规定实施细则(2025年) 第四章 法律责任 第三十二条 中华人民共和国境内外国人宗教活动管理规定实施细则(2025年) 第三十二条 第四章 法律责任 第三十二条 境内外国人在寺观教堂或者临时地点举行集体宗教活动违反本实施细则规定或者承诺书内容的,由宗教事务部门责令改正,召集人负有责任的,责令撤换召集人;情节严重的,责令寺观教堂停止为外国人集体宗教活动提供专场服务或者责令临时地点停止活动。 第三十一条 目录 第三十三条