中华人民共和国境内外国人宗教活动管理规定实施细则(2025年) 第二十九条
第二十九条 境内外国人不得进行下列涉宗教的活动:
干涉和支配中国宗教团体、宗教院校、宗教活动场所的事务,干涉宗教教职人员的认定和管理;
成立宗教组织,设立宗教办事机构、宗教活动场所或者宗教院校;
宣扬宗教极端思想,支持、资助宗教极端主义和非法宗教活动,利用宗教破坏中国国家统一、民族团结、宗教和睦与社会稳定;
擅自开展讲经、讲道或者举行集体宗教活动;
在中国公民中发展宗教教徒,委任宗教教职人员;
利用宗教进行妨碍中国司法、教育、婚姻、社会管理等制度实施的活动;
制作或者销售宗教书刊、宗教音像制品、宗教电子出版物等宗教用品,散发宗教宣传品;
接受中国组织及公民宗教性的捐赠;
组织开展宗教教育培训;
利用互联网进行非法宗教活动;
其他涉宗教的违法活动。