中华人民共和国境内外国人宗教活动管理规定实施细则(2025年) 第二十八条

第二十八条 凡在中国境内没有相应的合法的中国宗教组织的外国宗教组织及其成员与中国政府部门或者宗教团体、宗教院校、宗教活动场所等交往的,应当符合下列条件:

对中国友好;

在所在国(地区)有合法地位或者身份;

无不良记录;

尊重中国宗教独立自主自办原则,拟在中国境内进行的交往活动不违反中国的法律、法规、规章。

中方单位应当向国家宗教事务局提出申请,提交下列材料:

申请书,内容包括交往的目的、事项、时间、地点、人数;

外国宗教组织及其成员和该宗教的基本情况,以及外国宗教组织及其成员符合前款所列条件的说明;

中方单位及主要参加人员的基本情况。

国家宗教事务局应当自受理申请之日起二十个工作日内,作出批准或者不予批准的决定。