首页 中华人民共和国境内外国人宗教活动管理规定实施细则(2025年) 第三章 宗教交往 第二十七条 中华人民共和国境内外国人宗教活动管理规定实施细则(2025年) 第二十七条 第三章 宗教交往 第二十七条 外国人经中国宗教院校按照法定程序聘用,可以作为外籍专业人员到宗教院校讲学。 第二十六条 目录 第二十八条