中华人民共和国境内外国人宗教活动管理规定实施细则(2025年) 第二十六条

第二十六条 外国组织或者个人在中国境内招收以培养宗教教职人员为目的的留学人员,由全国性宗教团体或者省、自治区、直辖市宗教团体根据需要统筹安排并选派。

外国组织或者个人不得在中国境内擅自招收以培养宗教教职人员为目的的留学人员。

外国人来中国宗教院校留学,应当经全国性宗教团体或者省、自治区、直辖市宗教团体同意。