中华人民共和国境内外国人宗教活动管理规定实施细则(2025年) 第二十四条
第二十四条 外国人携带超出本人自用、合理数量的宗教印刷品、宗教音像制品和其他宗教用品入境,接收单位应当向所在地省级人民政府宗教事务部门提出申请,提交下列材料:
申请书,内容包括该外国人以及宗教文化学术交流的情况介绍,所携带的宗教印刷品、宗教音像制品和其他宗教用品的目录、样品、数量及用途说明;
宗教文化学术交流项目或者协议的文本;
全国性宗教团体或者省、自治区、直辖市宗教团体同意的书面材料。
接收单位为全国性宗教团体及其设立的宗教院校的,由全国性宗教团体将申请材料报国家宗教事务局。
国家宗教事务局、省级人民政府宗教事务部门应当自受理申请之日起二十个工作日内,作出批准或者不予批准的决定。