中华人民共和国境内外国人宗教活动管理规定实施细则(2025年) 第二十三条

第二十三条 外国人同中国宗教团体、宗教院校、宗教活动场所开展宗教文化学术交流活动,携带超出本人自用、合理数量的宗教印刷品、宗教音像制品和其他宗教用品入境,应当符合下列条件:

所携带的宗教印刷品、宗教音像制品和其他宗教用品不含有危害中国国家安全、损害社会公共利益以及违背中国宗教独立自主自办原则等内容;

宗教印刷品、宗教音像制品和其他宗教用品接收单位是宗教团体、宗教院校或者宗教活动场所;

所携带的宗教印刷品、宗教音像制品和其他宗教用品符合宗教文化学术交流项目或者协议需要;

经全国性宗教团体或者省、自治区、直辖市宗教团体同意。

宗教印刷品和宗教音像制品自用、合理数量的范围,是指单行本发行的出版物每人每次十册(份)以下,成套发行的出版物每人每次三套以下。其他宗教用品自用、合理数量的范围,是指每种三个基本单位以下。

散发性宗教印刷品以及宗教音像制品,禁止进境。