中华人民共和国境内外国人宗教活动管理规定实施细则(2025年) 第二十二条
第二十二条 以其他身份入境的外国宗教教职人员,拟在寺观教堂讲经、讲道的,全国性宗教团体或者省、自治区、直辖市宗教团体应当分别向国家宗教事务局或者省级人民政府宗教事务部门提交下列申请材料:
申请书,内容包括邀请理由以及拟安排讲经、讲道的寺观教堂的情况;
被邀请人的有关背景情况、宗教教职身份、入境身份说明及拟讲授的主要内容;
拟安排讲经、讲道的寺观教堂书面同意的材料。
国家宗教事务局、省级人民政府宗教事务部门应当自受理申请之日起二十个工作日内,作出批准或者不予批准的决定。