中华人民共和国境内外国人宗教活动管理规定实施细则(2025年) 第二十一条

第二十一条 以宗教教职人员身份入境的外国宗教教职人员,经全国性宗教团体或者省、自治区、直辖市宗教团体邀请,可以在寺观教堂讲经、讲道。

以其他身份入境的外国宗教教职人员,经全国性宗教团体或者省、自治区、直辖市宗教团体邀请,并经国家宗教事务局或者省级人民政府宗教事务部门同意,可以在寺观教堂讲经、讲道。

被邀请人应当符合下列条件:

遵守中国的法律、法规、规章,尊重中国宗教独立自主自办原则,无敌视中国的言行,无宗教极端思想倾向;

拟讲授的内容不违反中国的法律、法规、规章,不干涉中国的宗教事务,不违背中国的公序良俗。