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中华人民共和国城市居民委员会组织法(2025年) 第二章

第二章 居民委员会的组成和职责

第八条 居民委员会由主任、副主任和委员共五至九人组成。 第九条 居民委员会根据需要设人民调解、治安保卫、公共卫生、环境和物业管理、老年人和妇女儿童工作等委员会。 第十条 居民委员会履行下列职责: 第十一条 居民委员会及其成员应当遵守宪法、法律、法规,遵守党和国家的政策,遵守并组织实施居民自治章程、居民公约,执行居民会议、居民代表会议的决定、决议,办事公道,廉洁奉公… 第十二条 居民委员会具有基层群众性自治组织法人资格,居民委员会主任为法定代表人。居民委员会可以从事为履行职能所需要的民事活动,但是不得提供担保。 第十三条 居民委员会设立若干居民小组。居民小组在居民委员会的组织下开展活动。
第七条 目录 第八条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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