首页 中华人民共和国城市居民委员会组织法(2025年) 第二章 居民委员会的组成和职责 第九条 中华人民共和国城市居民委员会组织法(2025年) 第九条 第二章 居民委员会的组成和职责 第九条 居民委员会根据需要设人民调解、治安保卫、公共卫生、环境和物业管理、老年人和妇女儿童工作等委员会。 居民委员会成员可以兼任下属委员会的成员。居民较少的居民委员会可以不设下属委员会,由居民委员会的成员分工负责有关工作。 第八条 目录 第十条