中华人民共和国城市居民委员会组织法(2025年) 第十条

第十条 居民委员会履行下列职责:

宣传宪法、法律、法规,宣传党和国家的政策,支持和推动居民履行法律规定的义务,维护居民的合法权益;

支持和引导居民践行社会主义核心价值观,铸牢中华民族共同体意识,倡导良好社会风俗和文明健康、绿色环保的生活方式;

办理本社区居民的公共事务和公益事业,开展便民利民的社区服务活动,关心关爱老年人、儿童、残疾人和困难居民;

调解民间纠纷,促进家庭和睦、邻里和谐、社区安宁;

协助维护社会治安,组织居民参与群防群治,协助处理信访事项和协调化解矛盾纠纷,协助做好社区矫正工作和刑满释放人员帮教工作,协助做好突发事件应对工作;

支持和引导社会组织、社会工作者、志愿者等社会力量参与社区治理,提供社区服务;

指导和协助设立业主大会和选举业主委员会,协助指导和监督业主大会和业主委员会依法履行职责,协助调解物业纠纷;

协助人民政府或者街道办事处做好与居民利益有关的其他工作;

向人民政府或者街道办事处反映居民的意见、要求和提出建议。

多民族居住地区的居民委员会,应当支持和引导居民增进团结、互相尊重、互相帮助。