中华人民共和国城市居民委员会组织法(2025年) 第十三条

第十三条 居民委员会设立若干居民小组。居民小组在居民委员会的组织下开展活动。

居民代表由居民小组一般按每二十户至五十户推选一人产生,也可以根据实际需要在适当范围内推选产生。居民小组组长由居民小组从居民代表中推选。居民小组组长和居民代表的任期与居民委员会的任期相同,可以连选连任。

居民代表应当向所在居民小组负责,接受居民监督。