中华人民共和国地方各级人民代表大会和地方各级人民政府组织法(1979年) 第三十六条
第三十六条 人民公社管理委员会、镇人民政府行使下列职权:
执行本级人民代表大会的决议和上级国家行政机关的决议和命令,发布决议和命令;
领导本级人民代表大会代表的选举;
召集本级人民代表大会会议;
管理本行政区域内经济、文化建设和民政、公安等工作;
保护社会主义的全民所有的财产和劳动群众集体所有的财产,保护公民私人所有的合法财产,维护社会秩序,保障公民的人身权利、民主权利和其他权利;
保障人民公社基本核算单位应有的自主权;
保障少数民族的权利和尊重少数民族的风俗习惯;
保障妇女同男子有平等的政治权利、劳动权利、同工同酬和其他权利;
办理上级人民政府交办的其他事项。