首页 中华人民共和国地方各级人民代表大会和地方各级人民政府组织法(1979年) 第四章 地方各级人民政府 第三十七条 中华人民共和国地方各级人民代表大会和地方各级人民政府组织法(1979年) 第三十七条 第四章 地方各级人民政府 第三十七条 省长、自治区主席、市长、州长、县长、区长、镇长分别主持地方各级人民政府的工作。人民公社主任主持公社管理委员会的工作。 第三十六条 目录 第三十八条