首页 中华人民共和国土地管理法实施条例(1991年) 第三章 中华人民共和国土地管理法实施条例(1991年) 第三章 第三章 土地的利用和保护 第九条 国家建立土地调查制度。土地调查内容包括土地权属调查、土地利用现状调查和土地条件调查。 第十条 县级以上人民政府土地管理部门应当会同有关部门根据土地调查成果评定土地等级。 第十一条 国家建立土地统计制度。县级以上人民政府土地管理部门会同统计部门依法进行土地统计。统计人员依法行使土地统计至全。土地所有者和使用者应当提供统计资料,不得虚报、瞒报… 第十二条 全国土地利用总体规划由国家土地管理局会同有关部门拟订,经国家计划委员会综合平衡后,报国务院批准执行。 第十三条 开发国有荒山、荒地、滩涂,必须向当地土地管理部门提出申请,由县级以上地方人民政府按照省、自治区、直辖市规定的批准权限批准,法律、法规另有规定的,依照有关法律、法… 第十四条 单位和个人将耕地改为非耕地的,须经县级以上人民政府批准。 第十五条 单位和个人承包经营的土地和依法确定给个人使用的自留地、自留山,应当按照规定用途使用,不得擅自建房、建窑、建坟、采矿、采石、挖砂、取土。 第十六条 采矿、挖砂、取土后能够复垦的土地,用地单位和个人必须依照国务院发布的《土地复垦规定》负责复垦,由县级以上人民政府土地管理部门会同有关部门对复垦的土地进行检查验收… 第八条 目录 第九条