中华人民共和国土地管理法实施条例(1991年) 第十二条

第十二条 全国土地利用总体规划由国家土地管理局会同有关部门拟订,经国家计划委员会综合平衡后,报国务院批准执行。

县级以上地方人民政府的土地利用总体规划,由县级以上地方人民政府土地管理部门会同有关部门拟订,经统计计划主管部门综合平衡后,由同级人民政府审查同意,报上一级人民政府批准执行。

乡级人民政府的土地利用总体规划,由乡级人民政府编制,报县级人民政府批准执行。

经批准的土地利用总体规划的修改,须经原批准机关批准。