首页 中华人民共和国土地管理法实施条例(1991年) 第三章 土地的利用和保护 第十一条 中华人民共和国土地管理法实施条例(1991年) 第十一条 第三章 土地的利用和保护 第十一条 国家建立土地统计制度。县级以上人民政府土地管理部门会同统计部门依法进行土地统计。统计人员依法行使土地统计至全。土地所有者和使用者应当提供统计资料,不得虚报、瞒报、拒报、迟报,不得伪造、篡改。 第十条 目录 第十二条