首页 中华人民共和国国际海运条例实施细则(2023年) 第四章 中华人民共和国国际海运条例实施细则(2023年) 第四章 第四章 监督检查 第二十九条 交通运输部和有关地方人民政府交通运输主管部门依照有关法律、法规和本规定,对国际海运市场实施监督检查和调查。国际海上运输业务经营者、国际海运辅助业务经营者应当配合… 第三十条 国际船舶运输经营者和无船承运业务经营者应当执行生效的备案运价。交通运输部根据利害关系人的请求或自行决定,组织或授权地方交通运输主管部门开展运价备案执行情况检查。 第三十一条 利害关系人认为国际海上运输业务经营者、国际海运辅助业务经营者有《海运条例》第二十五条和本实施细则第二十五条规定情形的,可依照《海运条例》第二十五条的规定请求交通… 第三十二条 调查的实施由交通运输部会同国务院市场监督管理部门(以下简称调查机关)共同成立的调查组进行。 第三十三条 被调查人接受调查时,应当根据调查组的要求提供相关数据、资料及文件等。属于商业秘密的,应当向调查组提出。调查组应当以书面形式记录备查。 第三十四条 调查机关对被调查人“低于正常、合理水平运价”的认定,应当考虑下列因素: 第三十五条 调查机关对“损害公平竞争”或者“损害交易对方”的认定,应当考虑下列因素: 第三十六条 调查机关作出调查结论前,可举行专家咨询会议,对“损害公平竞争”或者“损害交易对方”的程度进行评估。 第三十七条 调查结束时,调查机关应当作出调查结论,并书面通知调查申请人和被调查人: 第三十八条 调查机关在作出采取禁止性、限制性措施的决定前,应当告知当事人有举行听证的权利;当事人要求举行听证的,应当在自调查机关通知送达之日起10日内,向调查机关书面提出;… 第三十九条 就本实施细则第二十五条所列情形实施调查的,调查组成员中应当包括对被调查人的业务实施管理的有关交通运输主管部门的人员。 第二十八条 目录 第二十九条