首页 中华人民共和国国际海运条例实施细则(2023年) 第四章 监督检查 第三十三条 中华人民共和国国际海运条例实施细则(2023年) 第三十三条 第四章 监督检查 第三十三条 被调查人接受调查时,应当根据调查组的要求提供相关数据、资料及文件等。属于商业秘密的,应当向调查组提出。调查组应当以书面形式记录备查。 调查机关和调查人员对被调查人的商业秘密应当予以保密。 被调查人发现调查人员泄露其商业秘密并有充分证据的,有权向调查机关投诉。 第三十二条 目录 第三十四条