首页 中华人民共和国国防法(1997年) 第六章 中华人民共和国国防法(1997年) 第六章 第六章 国防经费和国防资产 第三十五条 国家保障国防事业的必要经费。国防经费的增长应当与国防需求和国民经济发展水平相适应。 第三十六条 国家对国防经费实行财政拨款制度。 第三十七条 国家为武装力量建设、国防科研生产和其他国防建设直接投入的资金、划拨使用的土地等资源,以及由此形成的用于国防目的的武器装备和设备设施、物资器材、技术成果等属于国防… 第三十八条 国家根据国防建设和经济建设的需要,确定国防资产的规模、结构和布局,调整和处分国防资产。 第三十九条 国家保护国防资产不受侵害,保障国防资产的安全、完整和有效。 第三十四条 目录 第三十五条