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中华人民共和国国家通用语言文字法(2025年) 第三章

第三章 管理和监督

第二十三条 国家通用语言文字工作由国务院语言文字工作部门负责规划指导、管理监督。 第二十四条 地方语言文字工作部门和其他有关部门,管理和监督本行政区域内的国家通用语言文字的使用。 第二十五条 县级以上人民政府市场监督管理部门依法对企业名称和商品的名称、包装、说明以及广告的用语用字进行管理和监督。 第二十六条 国务院语言文字工作部门颁布普通话水平测试等级标准。 第二十七条 外国人名、地名等专有名词和科学技术术语译成国家通用语言文字,由国务院语言文字工作部门或者其他有关部门组织审定。 第二十八条 对违反本法第二章有关规定,不按照国家通用语言文字的规范和标准使用语言文字的,公民、组织可以提出批评和建议,并可以向有关机关投诉、举报。接到投诉、举报的机关应当按…
第二十二条 目录 第二十三条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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