首页 中华人民共和国国家通用语言文字法(2025年) 第三章 管理和监督 第二十八条 中华人民共和国国家通用语言文字法(2025年) 第二十八条 第三章 管理和监督 第二十八条 对违反本法第二章有关规定,不按照国家通用语言文字的规范和标准使用语言文字的,公民、组织可以提出批评和建议,并可以向有关机关投诉、举报。接到投诉、举报的机关应当按照规定及时处理。 第二十七条 目录 第四章