首页 中华人民共和国国家通用语言文字法(2025年) 第二章 国家通用语言文字的使用 第十七条 中华人民共和国国家通用语言文字法(2025年) 第十七条 第二章 国家通用语言文字的使用 第十七条 信息处理和信息技术产品以及政府主办的或者提供社会公共服务的门户网站、移动应用程序等互联网信息平台中使用的国家通用语言文字,应当符合国家的规范和标准。 第十六条 目录 第十八条