首页 中华人民共和国国家通用语言文字法(2025年) 第二章 国家通用语言文字的使用 第十八条 中华人民共和国国家通用语言文字法(2025年) 第十八条 第二章 国家通用语言文字的使用 第十八条 本章有关规定中,有下列情形的,可以使用方言: 国家机关工作人员执行公务时确需使用的; 经国务院广播电视主管部门或者省级人民政府广播电视主管部门批准的播音用语; 戏曲、影视等艺术形式中需要使用的; 出版、教学、研究中确需使用的。 第十七条 目录 第十九条