首页 中华人民共和国国家通用语言文字法(2025年) 第二章 国家通用语言文字的使用 第十六条 中华人民共和国国家通用语言文字法(2025年) 第十六条 第二章 国家通用语言文字的使用 第十六条 在境内举办的国际展览、国际会议等,其标识、标牌、宣传品等需要使用外国语言文字的,应当同时使用国家通用语言文字。 第十五条 目录 第十七条