中华人民共和国国家通用语言文字法(2025年) 第十五条
第十五条 下列情形,应当以国家通用语言文字为基本的用语用字:
广播、电影、电视用语用字;
网络文艺节目、网络剧、网络电影等网络视听节目以及网络游戏等网络出版物用语用字;
公共场所的设施用字;
招牌、广告用字;
企业事业组织名称;
在境内销售的商品的名称、包装、说明;
法律、行政法规规定的其他情形。
广播、电影、电视用语用字;
网络文艺节目、网络剧、网络电影等网络视听节目以及网络游戏等网络出版物用语用字;
公共场所的设施用字;
招牌、广告用字;
企业事业组织名称;
在境内销售的商品的名称、包装、说明;
法律、行政法规规定的其他情形。