首页 中华人民共和国国家安全法实施细则(1994年) 第一章 中华人民共和国国家安全法实施细则(1994年) 第一章 第一章 总则 第一条 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国家安全法》(以下简称《国家安全法》),制定本实施细则。 第二条 国家安全机关负责本细则的实施。 第三条 《国家安全法》所称的“境外机构、组织”包括境外机构、组织在中华人民共和国境内设立的分支(代表)机构和分支组织; 第四条 《国家安全法》所称的“间谍组织代理人”,是指受间谍组织或者其成员的指使、委托、资助,进行或者授意、指使他人进行危害中华人民共和国国家安全活动的人。 第五条 《国家安全法》所称的“敌对组织”,是指敌视中华人民共和国人民民主专政的政权和社会主义制度,危害国家安全的组织。 第六条 《国家安全法》第四条所称“资助”实施危害国家安全的行为,是指境外机构、组织、个人的下列行为: 第七条 《国家安全法》第四条所称“勾结”实施危害国家安全的行为,是指境内组织、个人的下列行为: 第八条 下列行为属于《国家安全法》第四条所称“危害国家安全的其他破坏活动”: 目录 第一条