中华人民共和国国家安全法实施细则(1994年) 第八条

第八条 下列行为属于《国家安全法》第四条所称“危害国家安全的其他破坏活动”:

组织、策划或者实施危害国家安全的恐怖活动的;

捏造、歪曲事实,发表、散布文字或者言论,或者制作、传播音像制品,危害国家安全的;

利用设立社会团体或者企业事业组织,进行危害国家安全活动的;

利用宗教进行危害国家安全活动的;

制造民族纠纷,煽动民族分裂,危害国家安全的;

境外个人违反有关规定,不听劝阻,擅自会见境内有危害国家安全行为或者有危害国家安全行为重大嫌疑的人员的。