中华人民共和国国家安全法实施细则(1994年) 第七条
第七条 《国家安全法》第四条所称“勾结”实施危害国家安全的行为,是指境内组织、个人的下列行为:
与境外机构、组织、个人共同策划或者进行危害国家安全活动的;
接受境外机构、组织、个人的资助或者指使,进行危害国家安全活动的;
与境外机构、组织、个人建立联系,取得支持、帮助,进行危害国家安全活动的。
与境外机构、组织、个人共同策划或者进行危害国家安全活动的;
接受境外机构、组织、个人的资助或者指使,进行危害国家安全活动的;
与境外机构、组织、个人建立联系,取得支持、帮助,进行危害国家安全活动的。