首页 中华人民共和国国家安全法实施细则(1994年) 第一章 总则 第六条 中华人民共和国国家安全法实施细则(1994年) 第六条 第一章 总则 第六条 《国家安全法》第四条所称“资助”实施危害国家安全的行为,是指境外机构、组织、个人的下列行为: 向有危害国家安全行为的境内组织、个人提供经费、场所和物资的; 向境内组织、个人提供用于进行危害国家安全活动的经费、场所和物资的。 引用法条 中华人民共和国国家安全法第四条 第五条 目录 第七条