中华人民共和国国家安全法实施细则(1994年) 第六条

第六条 《国家安全法》第四条所称“资助”实施危害国家安全的行为,是指境外机构、组织、个人的下列行为:

向有危害国家安全行为的境内组织、个人提供经费、场所和物资的;

向境内组织、个人提供用于进行危害国家安全活动的经费、场所和物资的。