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中华人民共和国国家发展规划法(2026年) 第三章

第三章 国家发展规划的审查和批准

第十六条 国家发展规划草案报党中央、国务院审议后,由国务院按照法律规定程序提请全国人民代表大会审查和批准。 第十七条 国家发展规划草案提请全国人民代表大会审查和批准前,全国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组织全国人民代表大会有关专门委员会和常务委员会工作机构围绕国家发展规划编制工作适时开… 第十八条 全国人民代表大会会议举行前,国务院国家发展规划主管部门应当就国家发展规划编制的基本情况、初步方案等向全国人民代表大会财政经济委员会和有关专门委员会汇报,由财政经… 第十九条 全国人民代表大会举行会议时,国家发展规划草案由各代表团进行审查,并由财政经济委员会和有关专门委员会审查。 第二十条 国家发展规划经全国人民代表大会审查和批准后公布实施。 第二十一条 国家发展规划在实施过程中经评估需要进行调整的,由国务院提出调整方案,报党中央同意后,提请全国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审查和批准。
第十五条 目录 第十六条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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