首页 中华人民共和国国家发展规划法(2026年) 第三章 国家发展规划的审查和批准 第十八条 中华人民共和国国家发展规划法(2026年) 第十八条 第三章 国家发展规划的审查和批准 第十八条 全国人民代表大会会议举行前,国务院国家发展规划主管部门应当就国家发展规划编制的基本情况、初步方案等向全国人民代表大会财政经济委员会和有关专门委员会汇报,由财政经济委员会进行初步审查。初步审查意见送国务院国家发展规划主管部门。 财政经济委员会进行初步审查时,应当邀请全国人民代表大会代表参加。 第十七条 目录 第十九条