中华人民共和国国家发展规划法(2026年) 第十九条

第十九条 全国人民代表大会举行会议时,国家发展规划草案由各代表团进行审查,并由财政经济委员会和有关专门委员会审查。

财政经济委员会根据各代表团和有关专门委员会的审查意见,对国家发展规划草案进行审查,向全国人民代表大会主席团提出审查结果报告。

全国人民代表大会主席团审议通过审查结果报告后,印发会议,并将关于批准国家发展规划的决议草案提请全国人民代表大会全体会议表决。