首页 中华人民共和国原子能法(2025年) 第五章 中华人民共和国原子能法(2025年) 第五章 第五章 安全监督管理 第三十八条 从事原子能研究、开发和利用活动,必须遵循确保安全的方针,按照法律、行政法规的要求,严格落实核安全责任。 第三十九条 国家建立符合受控热核聚变特点、促进核聚变应用的监督管理制度,对聚变燃料、聚变装置(设施)实行分级分类管理。 第四十条 从事原子能研究、开发和利用活动的单位,应当遵守国家有关辐射防护的规定,保护公众和从业人员的安全与健康,保护生态环境。 第四十一条 国家建立健全核安保制度,加强原子能研究、开发和利用活动的安全保卫工作。 第四十二条 从事涉及国家秘密的原子能研究、开发和利用活动的单位,应当依法建立健全保密管理制度,完善保密防护措施,开展保密宣传教育,加强保密监督检查。 第四十三条 国家对核材料实行严格管制,建立和运行国家核材料衡算与控制系统。 第四十四条 国家加强运输通道及装备体系建设,保障放射性物品的公路、铁路、水路、航空等运输。 第四十五条 国家设立核事故应急协调委员会,组织、协调全国的核事故应急管理工作,统筹制定国家核事故应急预案,对核事故应急实行分级管理。 第四十六条 发生核事故时,有关单位和个人必须立即采取应急措施,并按照有关法律、行政法规的规定报告,禁止缓报、瞒报、谎报核事故。 第三十七条 目录 第三十八条