首页 中华人民共和国原子能法(2025年) 第五章 安全监督管理 第四十三条 中华人民共和国原子能法(2025年) 第四十三条 第五章 安全监督管理 第四十三条 国家对核材料实行严格管制,建立和运行国家核材料衡算与控制系统。 持有、使用、生产、储存、运输和处置核材料的单位,应当依法取得核材料许可证。 第四十二条 目录 第四十四条