首页 中华人民共和国原子能法(2025年) 第五章 安全监督管理 第四十六条 中华人民共和国原子能法(2025年) 第四十六条 第五章 安全监督管理 第四十六条 发生核事故时,有关单位和个人必须立即采取应急措施,并按照有关法律、行政法规的规定报告,禁止缓报、瞒报、谎报核事故。 第四十五条 目录 第六章