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中华人民共和国劳动改造条例(1954年) 第四节

第五章 管理犯人制度

第四节 接见和通讯

第五十六条 犯人接见家属每月不许超过二次,每次不许超过三十分钟;特殊情况,经过劳动改造机关负责人批准,可以适当延长。接见时禁止使用隐语或者外国语交谈。外国籍犯人接见家属的时… 第五十七条 犯人家属送给犯人的日用品或者人民币, 第五十八条 犯人发受书信,应当经过劳动改造机关检查。未决犯发受书信,由原送押机关或者审判机关检查,或者委托劳动改造机关检查。如果发现有串通案情或者妨碍对犯人教育改造的情形,… 第五十九条 犯人接见家属,接受家属送来物品和发受书信等,遇有特殊情况,都可以加以限制或者停止。
第五十五条 目录 第五十六条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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