中华人民共和国劳动改造条例(1954年) 第五十七条

第五十七条 犯人家属送给犯人的日用品或者人民币,

应当经过劳动改造机关详细检查,凡非必要的物品,禁止送入;犯人家属送来的人民币,劳动改造机关应当进行登记,代为保管,并且给犯人开发收据,犯人有正当用途的时候,可以支付。