首页 中华人民共和国劳动改造条例(1954年) 第五章 管理犯人制度 第四节 接见和通讯 第五十六条 中华人民共和国劳动改造条例(1954年) 第五十六条 第五章 管理犯人制度 第四节 接见和通讯 第五十六条 犯人接见家属每月不许超过二次,每次不许超过三十分钟;特殊情况,经过劳动改造机关负责人批准,可以适当延长。接见时禁止使用隐语或者外国语交谈。外国籍犯人接见家属的时候,应当有翻译人员在场。 未决犯接见家属应当经过原送押机关或者审判机关批准。 第四节 目录 第五十七条