首页 中华人民共和国劳动改造条例(1954年) 第五章 管理犯人制度 第四节 接见和通讯 第五十九条 中华人民共和国劳动改造条例(1954年) 第五十九条 第五章 管理犯人制度 第四节 接见和通讯 第五十九条 犯人接见家属,接受家属送来物品和发受书信等,遇有特殊情况,都可以加以限制或者停止。 第五十八条 目录 第五节